空氣壓縮機的型號.臺數和不同空氣品質,壓力的供氣系統,應根據供氣要求.壓縮空氣負荷,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后確定。壓縮空氣站內,壓縮機的臺數宜為3-6臺。對同一品質.壓力的供氣系統,空氣壓縮機的型號不宜超過兩種。
壓縮空氣站的備用容量,根據負荷及系統情況,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當最大機組檢修時,其余機組的排氣量,除通過 調配措施可允許減少供氣外,應保證全廠生產所需要的氣量。
2.當經調配仍不能保證生產所需氣量而需設備用機組時,等于或少于5臺機器的供氣系統,可增加一臺作為備用。
3.對于具有連通管網的分散壓縮空氣站,其備用容量,應統一設置。
4.兩個壓力的供氣系統,宜用較高壓力系統的機組作為低壓系統的備用機組。
5.對有油和無油兩種機型的站房,宜采用無油空氣壓縮機組作為備用。